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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发布
2023-03-17 10:29:58 仪表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现批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该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参考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7378(所有部分) 海洋监测规范;GB 18486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T 12763(所有部分) 海洋调查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等文件内容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修订。

污染管控措施要求:

1.可要求水产养殖排污单位做好水产养殖塑料用品的使用、废弃、回收、处置,以及底泥处理处置等记录。

2.可要求执行尾水排放标准的水产养殖排污单位,做好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

标准监测与实施监督要求:

1.应在标准中规定水产养殖排污单位须按 HJ 91.1 规定设立永久性采样口(污水排放口),并按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2.可根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在标准中规定入河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

3.对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浓度限值的排污单位,地方应规定水污染物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照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或 GB/T 12763、GB 17378 执行,具体采样时间、次数等要求和结果统计方式应与排放限值的含义相一致。地方可参照 HJ 945.2 中有关规定确定监测方法标准,应当注意监测方法对海水养殖尾水监测的适用性。还应说明除标准所列的方法标准外,在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4.对于利用放流管和水下扩散器向海域排放水产养殖尾水的情形,可参照 GB 18486 规定监测要求。

5.应根据排放限值的具体含义,在标准中规定超标判定方法。

其他:

1.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关于标准的国内外对比分析、达标率分析、环境效益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等,可参照 HJ 945.2 执行。

2.标准文本结构与编制说明的编写,可参照 HJ 945.2 执行。

3.标准发布前,应当明确配套的污染防治、监测、执法等方面的指南、标准、规范及相关的制修订计划,以及标准宣传培训方案,确保标准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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