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两份购销合同,两次共购买十条“55型PP熔喷布生产线”用于熔喷布的生产。
A公司称B公司所交付的生产线所生产的熔喷布过滤效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95%以上标准,故提出对十条“55型PP熔喷布生产线”进行鉴定。
鉴定事项
委托方委托我司对“熔喷布生产线”所生产的熔喷布是否能够达到过滤效率95%以上进行鉴定。
鉴定资料
1.《鉴定委托书》
2.《司法鉴定申请书》
3.《庭审笔录》
4.《民事起诉状》
5.《使用说明书》
6.《销售合同》和《出厂验收及收货单》
鉴定依据
1.《销售合同》和《出厂验收及收货单》;
2.FZ/T 93074-2011《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
3.FZ/T 64078-2019《熔喷法非织造布》;
4.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5.GB/T 30923-2014《塑料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
6.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
鉴定实施方案
1.对“熔喷布生产线”进行现场勘验、分析;
2.鉴定专家组现场对“熔喷布生产线”进行多项目的测试;
3.根据最终的现场勘验及测试情况,结合收集的相关案件资料、信息,对“熔喷布生产线”的鉴定事项进行分析、判定,给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熔喷布生产线”所生产的熔喷布仅有经过静电驻极处理后的双层材料盐性颗粒物过滤效率可以达到合同约定的95%以上,其余双层材料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以及单层材料盐性、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