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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8.73万元买的楠木家具却变成了榄仁木,法院如何判?
2021-05-26 15:05:44 天台县人民法院

花8.73万元购买楠木家具,
交货后发现其实是榄仁木
日前,天台法院审理了
这起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卖家按照“退一赔三”原则
赔偿买家的损失。
案件回顾
去年1月,周先生打算购置一套楠木家具,遂前往某家具城进行选购。家具城的胡先生向周先生推荐了楠木家具,双方订立了《销售合约单》,约定购买的所有家具均为纯楠木,合同总价为87300元,由胡先生安排送货至周先生处。
同年5月,家具交付后,周先生邀请亲友来家中做客,满心欢喜介绍新购的家具时,却被亲友告知木质可能并非楠木。周先生听后心存疑忌,便于次月携部分家具送至上海某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家具木质确实并非楠木,实为榄仁木。周先生将胡先生诉至天台法院,请求判令:胡先生退还家具款87300元;支付增加赔偿款261900元;在胡先生付清上述款后,退还从胡先生处购买的全部家具,运费用由胡先生负担;胡先生承担本案受理费。
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告周先生认为:自己己经明确了购买要求,被告在明知原告购买要求的情况下,与原告订立合同,且特别标注了纯楠木、保证纯楠木的字样。但被告用榄仁木冒充楠木向原告交货,二者价格差距悬殊,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价款金额三倍的赔偿。对此,被告胡先生辩称:作为经营者,自己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故意,自己通过与生产者缔约成为其合法经销商,并通过正规渠道直接从生产者处获得产品并进行出售。基于生产者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图册资料以及允诺,胡先生认为自己有理由相信也深信自己出售的家具材质为楠木,主观上不存在以次充好而获取超额利润的动机。原告在购买当时也看过样品,交付的家具与样品的材质也一致,自己不存在冒充交付的行为,而是确实存在错误认识。
胡先生还表示,基于客户的需求,在本案交易发生当时,自己还为此特意向生产者确认木材材质。所以,自己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恶意,甚至已经尽到审慎义务。胡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的货款,但就惩罚性赔偿的诉请,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
天台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分别是:
1、关于退货和退款问题。
本案被告销售案涉家具时在销售合约单上明确标注家具材质为纯楠木,但是事实上案涉家具的材质却为榄仁木,并非楠木,因此,原告可以要求退货,且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也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在被告退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在被告退还货款时,原告也应当退还案涉的家具,被告应当积极配合原告办理退货事宜,及时向被告提供退货的联系方式及地址等必要合理信息。至于退货的费用问题,因原告在庭审中表示退货的运费愿意自行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关于原告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问题。
本案被告销售榄仁木家具却向原告声称系纯楠木家具,存在不履行提供销售商品的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反而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而原告正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陷于认知错误并与被告签订案涉的《销售合约单》。
本案被告作为一名经营者,其应当对自己所销售的商品质量等有准确全面的认知,并向原告提供准确全面的商品信息,不能仅凭一句“其基于生产者提供的检疫证书、图册资料以及允诺,其有理由相信,也深信自己出售的家具材质为楠木”就想免除其提供虚假、错误的商品信息的法律责任。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和充分理由足以证明被告确实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所售家具并非纯楠木制造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向原告做错误的承诺存在欺诈故意。
被告称其对自己所销售的商品的质量存在错误的认知从而导致向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但是否存在错误认知系被告的主观意志难以核实,被告胡先生也无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可佐证,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经审理,天台法院判决:
被告胡先生退还原告周先生家具款87300元;
原告周先生退还原、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的《销售合约单》中所载明的全部家具,退货运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被告胡先生支付原告周先生增加赔偿款2619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案件,经营者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其提供的家具产品完全不符合《销售合约单》约定的材质状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希望广大商家能规范经营、依法经营;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甚至遭遇商业欺诈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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